消防执法责任制是我国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过程中实现依法治火,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产物。近两年全国各地都有所实践,应该说,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成部分的消防执法责任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处在起步阶段,因而有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去研究。笔者结合实践进行如下探讨:
一、行政执法责任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责任一词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份内应做的事,应尽的职责或义务。二是指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因而应当承担的某种否定性的后果。行政执法责任也包含两层基本含义。第一层,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就此含义而言,它相当于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二层,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承担的某种否定性后果。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主体必须是拥有执法权力的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产生是基于上述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从其性质方面看,行政执法责任应该是法律责任,而不是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国家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主体广泛的行政权力,使其能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有权就有责,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或者越权执法、滥用权力,就应承担责任。行政执法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其外延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责任,即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行政执法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权得到补偿;三是刑事责任,即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触犯法律严重后果,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消防执法责任制
在实践中,有人把执法责任制视为一种“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这种表述既不准确也不科学。笔者比较赞同国务院法制办青锋博士的观点,他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工作制度的内容,但不应局限于此,它同时也是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监督制约制度,一种含有奖励和惩罚内容的制度,而就行政执法责任制产生、设立的本意来看,这方面的成分应当更重。”从这一观点来看,消防执法责任制不是一种单一的工作制度,而是一个多种相关制度的综和体系,是多环节、多层次、多侧面管理监督制度的体系,是相关制度的总称。据此,对消防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概念笔者认为可作以下界定:
消防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消防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权限,分解执法责任,明确执法范围和执法程序,通过将职权行使和责任承担一体化的监督制约机制和量化考评,严格考核奖惩的激励机制,以强化消防执法监督,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提高消防执法质量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
对上述消防执法责任制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消防执法责任制是一种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从本质上说,它是将消防执法活动与相关责任联系起来,通过职权行使与责任承担的一体化,强化消防执法监督,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提高消防执法质量的一系列制度。
2.消防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及责任承担的相关机制,其特征是强调行使行政职权的权利与遵守行政权力运行规则的义务的一致性,其途径是分解职责,量化考评指标,确定相应责任,通过制度化的外在强制力和评议考核的激励机制来促使消防执法中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在机制的形成,并将提高消防执法质量,规范消防执法行为这种客观要求转化为主观上自觉的意志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