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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消防执法现状扎实践行执法为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6日

 执法为民思想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思想在执法领域的具体化,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体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执法”是国家权利运作的过程,“为民”是权利运作的目的。“执法为民”的核心是指国家执法机关在执法权利运作的全过程都要把维护当事人和人民的利益贯彻始终,并以人民利益最终实现程度作为评价执法成效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执法权时必须把“为民”作为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严格、公正、文明、高效地执法。
    就公安消防部队而言,执法为民,是指广大消防官兵牢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执勤、抢险救援等神圣职责,为人民掌好、用好消防监督执法权,在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实践消防官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一、消防执法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一)消防执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消防执法工作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而进步的,经历了初步建立阶段、行政法制阶段、民主法制阶段。在这三个阶段,消防立法、消防执法、法制监督都深深带着时代的烙印,体现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时代特色。这三个阶段,也是消防执法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历史。
    1.消防法律体系确立的三个阶段
    一是初步建立阶段(1957年-1984年)。我国的消防立法工作起步较晚,其根本原因是在我国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消防立法工作没有系统的文化传承可供借鉴。这既有政治上的原因,也有经济上的原因。政治上,两千多年封建制度的长期统治,使现代文明的春风迟迟不度中华之门;经济上,自然经济使我们农业大国的农业始终未上规模。因此,与西方上百年的现代民主法制文明史相比,我国的消防立法工作可供借鉴的历史不多。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对涉及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事业十分重视和关心,消防立法工作不断得到完善,消防执法工作开始发展和加强。1957年11月周恩来总理签发的《消防监督条例》出台,可以说是我国的依法治火工作的开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消防监督条例》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义务本位的法律,此条例仅有12条,仅有义务,没有权力;仅有责任,没有手段。注重的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民本思想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基本没有程序规定。1957年10月份,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中,规定了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此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消防执法实质上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进行的。
    二是行政法制阶段,即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到1998年《消防法》颁布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防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原有的《消防监督条例》已不适应消防工作形势的需要,1984年我国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该条例由全国人大颁布实施,效力比57年国务院颁布的消防监督条例更高,内容也更加完善,由12条增加到32条,确定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规定了火灾预防、消防组织和法律责任,该条例在市场经济确立过程中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处于转型阶段,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体制下计划经济仍然处于重要地位,与之相适应的消防立法深深地根置于计划经济的土壤中,消防立法过多地把行政控制手段作为消防工作的基本工作模式,没有很好地明确社会责任主体的消防权利与义务,以法律监控消防工作的主要手段的机制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消防工作过多地用行政立法的方式调整消防法律关系,而且由于法律的滞后,部分规章、地方性消防规范性文件往往与国家《消防条例》不一致,消防法律的权威没有全面树立。
    三是民主法治阶段,即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正式颁布实施至今。《消防法》的出台,开启了我国消防工作发展的新篇章。它总结了建国几十年来消防工作的基本经验,结合经济发展实际,确立了防火安全责任制的消防工作基本制度和专群结合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具体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奠定了法律基础。它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强力推进消防部门依法行政的进程。《消防法》在第一条基本宗旨的规定中,首先把公民人身安全置于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之前进行保护,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思想理念,可以说是消防执法为民的法源。这与当前我们执法为民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总体上讲,《消防法》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法律,是执法为民的法律,是民主与法制的产物。当然,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消防法》也呈现出其历史的局限性,需要因时而改,不断完善。
    2.三个立法阶段的消防执法特征
    在消防法制建立阶段,消防工作的焦点是能否有效地预防与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而较少关注手段的合法性,伴随的是人民的权益往往受到国家的侵害,而且难以得到有效的赔偿。在行政法制阶段,虽然法制思想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较快植入消防执法队伍之中,实体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消防执法中占据了突出的地位,执法中强调实体公正无可非议,但往往由于消防工作过多的依赖行政控制手段,加之执法程序的非公开化,使消防执法权得不到有效监督,执法不公正的机率大大增加,人民群众误解消防执法和消防执法侵害民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民主法制阶段,实现法律公正成为当代法制建设的主旋律,公正成为一切执法活动根本的准则。而程序公正又是现代法律公正的主要内容,成为当事人实现公正的重要保证。《消防法》颁布后,消防执法一直把规范程序作为工作的重点,其根本目的是实现法律正义,而且是让当事人看着实现法律正义。
    3.三个阶段法律监督的特点
    在法制建立阶段,消防部门实质上存在着权力本位论的现象,消防执法较少受到监督,人民群众在执法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时,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救济,往往求救于领导权利。消防执法只是在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才受到审查,受到司法监督。在行政法制阶段,国家已经着手建立法律监督体系,程序制约、上下制约、社会监督的途径进一步拓宽,消防执法工作更多地受到社会的关注。但由于法律监督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执行中往往成为或然性较大的监督,成为形式监督,难以起到真正的作用。进入民主法制阶段,权利不受制约就可能滥用的观念迅速在社会得到公认,法律监督的时代到来。监督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如国务院《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我省的《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都将消防执法纳入了法律监督的轨道;司法体制的改革,更把事关人民群众安危的执法活动作为监督的重点。可以说,现阶段消防执法的全过程都受到内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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