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消防中介组织的对策
1. 完善立法、规范行为
充分发挥消防中介组织的作用,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步伐,制定该组织的组织规则、行业规则和职业规范,明确该组织的性质、地位、开业条件,以及审批程序、活动宗旨和权力义务等,使该组织的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
只有明确消防中介组织的组织规则,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执业登记,才能便于具备条件的中介组织按照规则成立自己的组织。
明确消防中介组织的行为规则,才能够保证消防中介组织行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才能使其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才能树立自律意识,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而建立消防安全评价制度和科学评价体系,对单位消防安全的条件进行评价是现代消防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建立消防中介组织的行为规则的关键。同时也有助于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宏观指导和监督。要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可比性的消防安全等级评价体系和消防安全评价制度,并由相应的消防安全中介组织来实施。
规范行为,还需设置适应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使中介组织的行为和自我发展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2. 科学规划,有序发展
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消防中介组织进行合理规划和指导。如培育一些新的行业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火灾损失核定、火灾隐患的整改论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监理、消防专业人员的培训等中介。同时也要严格控制消防中介组织的数量,防止过多过滥。
3. 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有些消防中介组织的结论是消防部门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要加强对其管理,防止造成消防中介组织的权力滥用。要明确消防中介组织和具体人员的相应责任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要积极指导中介组织建立自律机制,使其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确保消防中介组织工作的有效性、权威性、公正性。
要建立多重
,可由省级消防部门和市级消防部门分别对消防中介组织的不同方面资质档次进行多重管理。
4. 明确消防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排除外力干扰
明确规范政府与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保证中介组织的独立性。从机构形式和组织制度上,要摆脱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从属关系,实现真正的脱钩。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来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经济来源,消除对有关部门的依赖。
5. 政策扶持,加快发展
我国现有的消防中介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人才、技术等手段相对薄弱,提供的服务项目少,水平不高,与我国目前巨大的消防业务市场不相符合,严重地制约了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国家应根据不同消防中介组织,采取不同财政扶持政策,为消防中介组织的起步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要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社会团体积极承办消防中介组织。
6. 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今后应对消防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在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上建立一套完善的培训制度,经培训合格,并通过全国有关资格考试后,方可上岗。现行培训制度以上岗培训、业余培训为主,缺乏专业的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国家应在消防专业院校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职业消防培训机构,使其能培训更多的消防专业人员。
要建立各种防火安全检查工程师、安全评估师制度,促进消防专业人员的选拔工作,引导有志于消防事业的人员钻研消防知识,扩大消防专业人员队伍。
7. 修改现行的有关消防工作法律,将公安消防机构承担的一部分职能剥离,转由消防中介组织来承担
目前,消防中介组织的建设和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为促进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我国应成立专门机构研究消防中介组织的有关理论,以加强对消防中介组织的指导,更好地促进我国消防事业的社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