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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标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04日

一、住宅式出租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设置工厂、仓库等。严禁“三合一”存在。
        二、要有足够的逃生出口。原则上不能设置防盗网,设有防盗网的必须开放多个逃生口,逃生口标准不得小于1m×0.8m。
        三、消防通道必须畅通。三层以上建筑,楼梯必须直通天面,如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不得在逃生天面、消防通道上和防火间距内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堵塞(上锁)、占用消防通道。
        四、厨房应独立设置,必须用不燃材料分隔,严禁将厨房设置在睡房内和通道上,并不得存放超过一瓶(15kg)的液化气。
        五、电气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标准。线路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要有漏电保护开关。电气设备、开关、插座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和增加用电负荷。
        六、住宅式出租屋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自救器材,每户至少要备一个4kgABC灭火器,二楼以上要配备一条逃生绳或逃生梯。
        七、出租屋内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设置房中房。
        八、严禁存放非日常生活心须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
        九、出租屋业主与承租人要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出租屋业主和承租人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十、内部装修不得使用可燃材料,隔墙必须分隔到顶。
        十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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