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产辅助设施规范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都对企业的生产辅助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提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1) 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生产卫生用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室)、生活用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幼卫生用室卫生医疗机构。
(2) 辅助用室的位置,应避免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有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应便于使用。
(3) 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计算人数,一般按最大班工人总数的93%计算。存衣室的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在册工人总数计算。
(4) 浴室、存衣室、盥洗室的设置,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其分级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即TJ36-1979中表8的规定。
(5) 对浴室的要求:卫生特征一级、二级的车间应设轩璋浴室;三级宜在车间附近或在厂区设置集中浴室;四级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因生产事故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设事故淋浴,并应设置不断水的供水设备。
(6) 淋浴器的数量,根据设计的计算人数,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中表9计算。
(7) 存衣室的要求:车间卫生特征一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应分室存放。工作服室应有良好的通风。车间卫生特征二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分开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车间卫生特征三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同室存放。存衣室可与休息室合并设置。车间卫生特征四级的存衣室,存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或在车间内适当的地点存放工作服。温度大的低温重作业,如冷库和地下作业等,应设工作服干燥室。
(8) 车间内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盥洗水龙头的数量,根据设计的计算人数,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中表10规定的计算。
(9) 生产操作中工作服沾染病原体或沾染易经皮肤吸收的剧毒物质或工作服污染严重的车间,应设洗衣房。
(10) 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休息室可兼作学习、取暖、进餐及吸烟之用。在女工较多的企业,应在车间附近清洁安静处设置孕妇休息室。
(11) 食堂的位置要适中,一般距车间不宜过远,但与有毒车间不得相邻设置,并应避免有害因素的影响。食堂内应设洗手、洗碗、热饭设备。厨房的布置应防止生熟食品的交叉污染,并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和防尘、防蝇、防鼠措施。
(12) 厕所与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
(13) 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计算进行设计。男厕所100人以上,每25人设一蹲位;100人以上海增50人,增高一个蹲位。女厕所100以下,每20人设一个蹲位;100人以上,每增35人,增设一个蹲位。男厕所内,每有一个大便器,应同时设小便器一具(或0.4米长的小便槽)。水冲式厕所内,应设洗污池。
(14) 女工卫生室要求:最大班女工数在10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用室合并设置。女工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计算。按最大班女工数,100~200名时,应设1具,大于200名时每增加200名应增设一具。最大数量女工在100名以上至4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15) 乳儿托儿所要求;全厂女职工人数在10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乳儿托儿所,其床位应按最大班女工人数的10%~15%计算。乳儿托儿所应由以下房间组成:乳儿生活室、哺乳室、厨房(配乳室)、盥洗室、隔离观察室及工作人员办公室等。50个床位以下的小型乳儿托儿所房间组成可以适当简化。乳儿生活室的使用面积应按每个床位2.5平方米计算,并可采用木质地面。乳儿托儿所的位置,应在女工较多的车间附近,但不得设在放散有害物质车间的下风侧。建筑物应保证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并应有户外活动场地。
2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
(1)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区
为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养成良好的文明施工作风,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把厂区和生活区分成若干片,分片包干,建立责任区,从道路交通、消防器材、材料堆放到垃圾、厕所、厨房、宿舍、火炉、吸烟等都有专人负责,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名单上墙),使文明施工、环境卫生工作保持经常化、制度化。
(2)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① 生产现场要天天打扫,保持整治卫生,场地平整,各类物品堆放整齐,道路平坦畅通,无堆放物、无散落物,做到无积水、无黑臭、无垃圾,有排水措施。生活垃圾与生产垃圾要分别定点堆放,严禁混放,并应及时清运。
② 生产现场严禁大小便,发现有随地大小便现象要对责任区负责人进行处罚。施工区、生活区有明确划分,设置标志牌,标牌上注明责任人姓名和管理范围。
③ 卫生区的平面图应按比例绘制,并注明责任区编号和负责人姓名。
④ 生产现场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临时堆放不得超过3天。如违反本条规定要处罚工地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