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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01日

市委、市政府把2010年确定为“全面提升年”。开展“全面提升年”活动,是着眼加快推进生态型强市名城建设,准确把握时代发展特点作出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之举,是立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的又一重大部署。这几年,我县农业机械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农机具呈现出保有量不断增加、种类越来越丰富、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的趋势,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机械被广泛应用到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极大地提高了全县农业生产的生产力水平,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增产和增收。但随之也给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如何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进一步提升执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改善机械安全技术状态、提高驾驶员操作水平、减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成为我们农机部门新的思考命题。
        一、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现状
        农机安全监理站作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执法机构,其职能一是依照国家和地方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使用者进行严格、科学的安全监督管理、纠正违章、杜绝事故,使农机生产安全有序进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通过监理手段,督促驾驶员对机械进行认真保养、维修与正确使用,提高机械的技术状态,提高驾驶技术水平、操作技能和遵章守纪的自学性,为安全生产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农机事故,正确定性、定责,化解矛盾、协调解决、确保社会稳定;四是农机监理在搞好监督、管理和协调好各项农机作业的同时,帮助农机户解决一些技术疑难问题,宣传好农机化方针政策,以服务促管理、提高农机效率、降低成本、加速农业机械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以农机安全监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近几年以来,我县农机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了有效措施,使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有了明显的好转。但近期我县拖拉机挂牌率、驾驶人持证率、农机检验率不高,黑车非驾、人货混装、超限超载等现象大量存在,广大农民文化水平和业务技能相对低下,法律法规意识和观念淡薄,只知使用的重要性,不知安全的重要性,这是造成一些农机事故的主要原因,虽然近几年没有出现重特大农机安全生产事故,但提升拖拉机的技术状态和管理水平,防患于未然,对于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有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 首先农机监理法律法规存在缺失和不足。《道路交通法》只赋予了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的职责,却没有规定如何管,怎样管的实施细则。没有明确农机部门在道路对拖拉机上行政监督权、路查权、扣车权、处罚权,而道路上相应管理权归公安交警部门。国务院新颁布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也只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而由于警力不足等原因,目前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公安交警只对个别严重违章的拖拉机罚款了之,对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无牌无证行驶行为没有及时纠正,且没有及时将其违法情况通报给农机部门。面临公安无力、农机无权的管理“真空”状态,致使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蔓延之势,得不到有效遏制,助长了无牌脱检行为的发生。监督手段严重缺失,给农机监理工作造成了困境,基层农机监理人员普遍感到无所适从,不进行执法安全检查是不作为,进行检查了又可能是乱执法,农机执法正处在进退两难的十字路口。
        其次农机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上还缺乏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但是到目前相关配套文件没有出台,使农机部门和交警部门缺乏相互联系的平台,造成拖拉机管理与道路管理脱节,也导致农机三率(挂牌率、年检率、持证率)持续下降,而且一年弱于一年。违章者不但得到相应的处罚,反面得到了经济实惠(不交任何费用),示范效应导致违章者日渐增多,守法者日渐减少。
        (二)部分机手为逃避管理,不愿参加年检、年审、跑夜车、超速超载、自制挂车、超宽超长、疲劳驾驶给农机生产带来隐患。各级农机监理部门收费都有法律依据,并明确收费标准,但农机手只有缴费义务,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权利,农机监理部门在处理监理与服务的关系问题上还未能及时跟上农机化工作发展节拍。
        (三)宣传不到位,广大农机手对国家关于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清,为逃避监理收费,不愿接受管理,不考证、怕挂牌,致使“黑车非驾”情况十分普遍。
        (四)拖拉机报废机制尚不完善。由于我县仍有多数拖拉机存在使用年限过长、机械性能下降的问题,机具老化、带病运行、超期服役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同时,国家和省内还没有统一的拖拉机强制报废更新制度和相应的鼓励政策,农机手也多注重效益、轻安全,重使用、轻保养,让这些“老龄”拖拉机仍继续运转,潜伏着严重的事故隐患。
        三、提升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处理好的五个关系
        现阶段,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又处在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工作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的矛盾和问题,因此正确处理好农机安全监理过程中的各种关系,是搞好安全监理工作的又一关键性问题。
        一要处理好监理与服务的关系。农机安全监理的行政执法是国家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能,为民服务是农机安全监理的职业道德,离开了服务去谈执法,就会失去了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离开了执法去谈服务就会失去了根本方向,只有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才能提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水平。要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和思想理念,切实提高机关行政职能,牢固树立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的新理念。增强服务意识,为农民机手提供最便利、最有效的服务。
        二要处理好拖拉机挂牌检验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农机安全生产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机化综合技术水平,首先要提高拖拉机的技术状态和管理水平。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县拖拉机挂牌、检验率不高,黑车非驾、人货混装、超车超载等现象大量存在,因此,提升拖拉机的技术状态和管理水平,对于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有重要的意义。
        三要处理好监理与培训的关系。农机培训是拖拉机驾驶人学习掌握农机知识、安全知识、驾驶技能的一项基础工作。农机监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管理车检制度,严把培训质量关,从源头上抓好农机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用规范、科学的管理模式加以正确引导,刺激农机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从而有效的推动监理工作更好的运行发展。
        四要处理好 与违规处罚的关系。农机 是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机手充分认识到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农机监理人员对违章者实施处罚,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强制力表现,是维护好农机秩序的保证。但处罚只是手段、保障安全生产才是目的,农机监理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宗旨,这也是以人为本、关注三农的具体体现。
        五要处理好内部理顺与外部协调的关系。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涉及到农民的切实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到对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涉及到安全生产重大责任,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由于它的工作性质、安全环境、执法地位的特殊要求,单靠农机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除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以外,还需要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理顺农机内部管理和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之间的关系的同时,还要与公安交警、交通管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商管理及政府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协调,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进行年检以及使用伪造、变更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等违法行为。特别是要结合平安畅通工程的创建与公安交警部门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制,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依法共同制定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形成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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