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探伤设备考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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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工作许可登记证、定期检测报告、个人辐射量监测检验报告、个人健康档案等资料、记录应齐全、有效;相关工作人员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试验人员)进入工业探伤辐射工作场所时,应佩戴报警式剂量计;建立完善有效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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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伤室的门、窗、电缆沟、铅板等防辐射措施完好,X射线探伤室屏蔽墙外30cm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2.5μGy·h-1。控制室应配置监视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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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种报警、信号、通讯及警示标志应完好、灵敏、准确、及时;照射室的闭锁或门机联锁装置应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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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本标准2.39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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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检测物应放置牢固,且不影响探伤设备的运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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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装置,控制器与X射线管头或高压发生器的连接电缆不得短于20m;并应将作业时被检物体周围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大于15μGy·h-1的范围内划定为控制区,工作人员应在控制区边界外作业,所有人员严禁进入控制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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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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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验周期应符合: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应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应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应每五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应每三年检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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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气瓶本体:瓶体漆色、字样应清晰,且符合GB 7144的规定;瓶体外观应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无严重腐蚀、灼痕;瓶帽、瓶阀、防震圈、爆破片、易熔合金塞等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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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气瓶储存: 气瓶应储存于专用库房内,并有足够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存放可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库房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其门窗的开向以及电器线路应符合防爆要求;库房外应设置禁火标志;消防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可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允许同库存放; 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分开存放,并设置防倾倒措施;应采取隔热、防晒、防火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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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气瓶使用:溶解气体气瓶不允许卧放使用;气瓶内气体不得耗尽,应留有不小于0.05Mpa的余压;工作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20瓶;超过20瓶则应建二级气瓶库;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间距应大于5m;不得采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气瓶减压器的压力表应定期校验,乙炔瓶工作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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