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规范性文件:以部门文件形式发出的“监督管理规定”、“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技术检验规则”等,目前已有51个,其中监督管理规定、办法类29个;安全监察规程类12个;技术检验规则类10个。这部分文件专业性、针对性较强,数量也比较大,在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大比重。
① 监督管理规定、办法类: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颁发的174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做出了规定。再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3月1日颁发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是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制定的规则。
② 安全监察规程类:如劳动部1996年8月19日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是蒸汽锅炉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再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2月10日印发的《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适用于用于经营目的,在封闭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是游乐设施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
③ 技术检验规则类: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1月1日印发的《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是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和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还有《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规程》等。
第三层次: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
(1) 相关标准:是指一系列与特种设备有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择其主要的相关标准,列有:GB 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GB 1576-1996《低压锅炉水质》 、JBJ 27-96《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等。
(2) 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是指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法规的实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技术规定、条件和要求,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考核大纲》(劳锅局字〔1989〕14号)、《工业锅炉T型接头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规定》(质技监锅字〔1998〕10号)等。
二、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在工作学习中发现,尽管上述法规体系、制度的建立,对改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仍存在着一些需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内容。
1、安全监察制度缺少专门法律
与国际上情况相比,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在法律层次上存在差距。鉴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国际上一些发达的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管理有专门的法律。而我国的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文本或明确的法律条款。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于特种设备的监察管理,在原来锅炉、压力容器的基础上增加了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方面的内容,而对这些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建立,则缺少法律的支撑。由于监察内容发生了变化,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