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气瓶定期检验现状不容乐观,存在问题较多,而且解决问题难度较大。本文拟对此作一些尝试性分析研究,并提出改进建议措施。
1 气瓶定期检验存在问题
1.1 在对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以下简称定检)时,气瓶定检机构不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
1.1.1 对未取得制造资质单位制造或改装的气瓶,进行定检且评定为合格。
1.1.2 对未送检气瓶,出具定检报告。
1.2 气瓶定检机构未履行判废、销毁职责。
1.2.1 对已被确定报废的气瓶,未作销毁破坏,原封不动地退还用户,使报废气瓶继续在市场上流通。
1.2.2 对应该判定报废的气瓶,不予报废,仍被判定为合格。
1.3 气瓶定检机构检验人员,对气瓶定检质量把关不严。
1.3.1 各类气瓶检验均存在检验项目不齐全,检验方法不符合,检验程序混乱等问题。
1.3.2 定检后的气瓶,不作漆色标志,不涂检验色标或色标颜色、形状错误。
1.3.3 气瓶检验报告内容不全面,手续不完备,职责不明确。
2 气瓶定期检验问题分析
对气瓶定检存在问题,从表面上分析,仅是气瓶定检机构及检验人员不作为的现象。但从更深层次进行探究分析,可以发现有诸多影响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气瓶定检机构缺乏长久运行的激励机制,尤其是气瓶充装单位内设检验机构,大多数存在可有可无的“摆设”现象。根据定检机构的自身定检工作能力,本来既可胜任本单位气瓶定检,又可为外单位提供定检服务。但现实的定检机构,大多数入不敷出,缺乏检验收费的市场化条件,检验直接经济效益无法体现,无法保证其正常运行。因此,定检机构往往只作为应付上级质检部门监督检查所用,根本起不到定检的实际作用。
2.2 气瓶定检机构及检验人员不作为行为,既与缺乏激励机制有关,又与从无实施定检实绩考核、追究其检验责任有关。当然,从法理上认识,无利益可言的气瓶定检机构,理所当然不必承担其对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