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驾驶人员必须有证驾驶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安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驾驶。不应将驾驶证转借他人,也不应驾驶与驾驶证规定不符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在行车前应对车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否则不得上路。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程,保持设备安全状况良好,做到安全驾驶。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技术水平。通过组织驾驶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或参加本工种安全知识的复训教育,使他们熟知本工种的安全规程,掌握安全驾驶的技能,提高他们的安全驾驶意识。
5.建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以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维护保养、安全检查、档案管理等。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事故记录。
6.安全检查、检验
各级安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检验。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安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安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安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安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安全行政部门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安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安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安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