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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8日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能够确保充装安全和充装质量的质量 、各项管理制度和紧急处理措施。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瓶充装前的气瓶检验员、气瓶充装后的气瓶检验员、气体化验员、气瓶附件维修人员、气瓶库管理人员等,同时应设置安全员,负责气瓶充装安全工作。

  (3)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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