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气瓶的使用、运输和储存
(1)在使用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认真确认;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m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钢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夏季应防止曝晒;
严禁敲击、碰撞;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控补、焊接修理。
(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做到: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和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且不得超高;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有灭火器材;
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装有石油液化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3)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过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