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气瓶储存气体的牌照的申请
如申请用气瓶储存气体的牌照,须以书面向消防处提出申请,并递交储存处所的图纸2份。图纸须尽量按比例绘制,每份图纸须包括:
(1)储存处所的地址;
(2)用以或将用以建造储存处所的材料;
(3)通风设备;
(4)其他由消防处规定在图纸上显示的详情。
另外还须有一份书面报告,说明将储存的气体性质及最大容量及任何拟建造的输送管道或其他附属设备的设计及规格。消防处批准的任何图纸,或在图纸上有任何更改,均须做出批注,以表明消防处的审批意见。其中一份须交还申请人,另一份在消防处保留。
(二)用气瓶储存气体的牌照的批准
当消防处对递交的图纸已经批准,并且储存处所的建造与图纸一致,以及储存处所配有规定的灭火设备时,消防处就可以发给牌照或给牌照续期。
(三)与气瓶储存气体有关的要求
气体,如分量不超过所规定的(如有的话),则以上要求对该气体的储存并不适用。但如储存在同一储存处所的所有该等气体的分量总和超过5个气瓶或25 L气体(以1个气瓶5 L计算),则按要求规定办理。
(1)任何装载该表第1栏所列气体的气瓶,除非气瓶附有第3栏所载与该气体名称位置相对的(字母显示的)标签,且标签的大小及形状须按所批准的规格而予以更改,否则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气瓶装载该气体,或以该气瓶储存或运送该气体。
(2)任何气体的气瓶不得与压缩气体危险品以外的任何物品一并储存,但任何气体如分量不超过表内第2栏的规定,则上一条对该气体的储存并不适用。
(3)任何人不得在下述情况下储存或致使或准许他人储存装载6—3内第1栏所列任何气体的气瓶:①受阳光直接照射或有其他直接热源的地方;②在气体燃烧器或其他燃烧器之上及其600 mm范围内;③气瓶没有停放在任何处所的楼面上或地上或没有停放在建造方式令消防处满意的支架上(按照规例领有牌照的除外);④公共通道、楼梯或门道;⑤地下(但获主管当局书面批准者除外);⑥没有足够低层通风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