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船”安全管理的几个阶段
“自行管理”时期——解放初期到20世纪70年代这一时期“自用船”被视之为农民的犁、耙、板车之类的生产劳动工具,基本由农民自行管理,合作化时期由农业合作社和农民分别管理,且撑船人也未纳入有关部门的管理范围。
“农用船”管理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在把乡镇运输船纳入市场经济、法制经济框架下,由港航监督部门予以依法管理的同时,国家也对农民自用船提出了行政管理要求。1984年8月16日,交通部《关于加强个体或联户经营运输船舶及农、副、渡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交水监字1511号)中首次明确了“农业船舶”这个概念,即把原来农民的“自用船”按其使用属性分为“营运船”与“农业船”两大类(“农业船”即现在的“自用船”)。这个文件虽然也要求对“农用船”要加强管理,但从上到下,基本处于从政府行政角度提出的宏观管理要求,而对“农用船”具体管理处于探索、摸索起步阶段。
“自用船”管理时期——20世纪90年代至今这一时期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加快,交通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包括乡镇运输船舶)步入依法管理时代。同时,针对“农用船”事故多发,从上到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农民自用船的安全管理。而且,在文件中正式提出了“自用船”概念。四川省人民政府1994年发布的《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43号令)第五章就把农民“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船定义为“自用船”。同时,明确了“自用船”管理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要求“自用船所有人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安全责任书。2001年四川省安委会、省交通厅联合下发了《四川省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对乡镇政府如何管理“自用船”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该规定首次明确了对自用船要予以检丈登记发证(但不是检验),操作人员要培训考核后登记。同时,还规定了“自用船”的载重吨位。这个规定的施行将“自用船”安全管理朝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方向大大推进了一步,“自用船”事故也较前一时期大大减少。
“自用船”乡镇管理应是最佳模式
综上所述,“自用船”是自然经济的产物,因而其管理也不能简单照搬市场经济、法制经济下的依法管理模式。换言之,对自用船不能套用“船检”规范去检验发证、驾驶人员也不能按“船员”考试发证管理规定去进行管理,而只能采取政府行政管理模式来进行管理,乡镇政府是“自用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制是“自用船”安全管理的最佳模式。实践也证明,乡镇政府切实有效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大大减少“自用船”事故。
“自用船”管理的理性思考
1.调控、引导,限制、禁止“自用船”发展
“自用船”是过去时代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最终必将淘汰,但这个淘汰过程除了其自身规律起作用外,从安全考虑,可采取措施加速其淘汰进程。各级政府交通、安全部门可从宏观政策、相关的法规制定着手,出台“调控、引导,限制、禁止”“自用船”发展的政策和法规。比如说,对通航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由中央政府交通、安全部门制定政策进行调控;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通航河流、湖泊,由省级交通部门出台政策进行调控。
2.制定落实“调控、限制、禁止”的措施,有序并加速淘汰“自用船”
县(区)政府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依据中央政府、省上调控政策法规,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办法,限制、禁止“自用船”发展;乡镇政府具体落实“限制、禁止”措施,实现“自用船”加速淘汰。
3.提高“自用船”准入门槛,保证船只质量
县(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水域、经济情况,制定“自用船”准入条件,坚决杜绝私自打造,无序发展“自用船”现象。同时,对现有“自用船”,交通主管部门、生产安全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完善检丈登记办法,淘汰年久质差等存在明显隐患的“自用船”,还应设置“自用船”自然淘汰年限,即木质、钢质“自用船”到了自然报废年限,实行强制报废。以保证船只质量。
4.加大打击力度,减少“自用船”违法营运事故
“自用船”违法参加社会运输是水上交通久治不愈的顽症,也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长期头痛的事情。这种情形不仅扰乱了水上运输秩序,同时,也是“自用船”事故高发、多发的诱因之一。在交通、海事部门依法严历打击“自用船”违法营运行为的同时,县(区)、乡镇政府还应从行政管理上出台办法配合打击。比如,对凡以“自用船”违法参与营运者,取消其“自用船”检丈、登记资格,并按程序报批予以拆除等。总之,要通过交通、海事,县(区)、乡镇政府共同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自用船”非法营运予以打击,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用船”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