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近几年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状况
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随着机动车辆(汽车)的快速增长亦快速增加,其死亡人数居高不下,多年位居世界第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1998~2003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数量、死亡人数及受伤人数见表1。
表1 1998~2003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数量、死亡及受伤人数表
年份 | 年交通事故总量 /万起 | 年死亡人数 /万人 | 年受伤人数 /万人 |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 34.6 41.2 61.7 75.5 77.3 66.7 | 7.8 8.3 9.4 10.6 10.9 10.4 | 22.3 28.6 41.9 54.6 56.2 49.4 |
至2003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达2421万辆,平均每百人汽车拥有量不足2辆。与日、美、欧等交通发达国家相比,当前条件下,我国汽车无论是汽车保有量还是每百人汽车拥有量仍然处于较低水平。日、美、欧等交通发达国家在机动车保有量高、道路车辆密度大的条件下,多年来万车死亡率持续保持在1~2人左右的水平,而我国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却高达10人以上,高出近10倍。1998年世界各主要交通国家万车死亡率及2002年我国机动车万车死亡率见表2。
表2 我国2004年及世界一些主要交通国家1998年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万车死亡率
国 名 | 中国 | 美国 | 日本 | 英国 | 德国 | 法国 | 意大利 | 瑞士 |
万车 死亡 率/人 | 13.71 | 1.95 | 1.07 | 1.45 | 1.56 | 2.33 | 1.51 | 1.40 |
由表2知,2002年我国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是日本1998年的12.8倍,是英国的9.5倍,是美国的7.0倍。经分析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策系统性差、薄弱点多,与日、美、欧等交通发达国家实施的交通安全管理对策完备性相比,存在着明显差距。因而,要从根本上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提高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必须大力完善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策,增强其系统性、完备性、规范性。
2 我国与国外交通发达国家主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之差距
2.1 道路交通法规建设完善程度之差距
日、美、欧交通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道路交通法规建设,且随着道路运输的发展及时地进行补充与修订,现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体系。其特点是不仅法规完备,而且对违法者处罚严厉。
日本是迄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日本的道路交通法规建设紧随其汽车工业的发展,首先于1951年颁布了《道路运输车辆法》,并以《道路法》、《道路交通法》、《道路运输法》、《道路运输车辆法》等法律为基础,分别就公路交通、道路建设、道路维修、停车场建设、公路干线建设、高速公路、道路投资来源、道路收费、道路运输、公路设施、公路运输车辆、汽车损坏赔偿、交通安全对重、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自行车道建设、汽车与其他运输工具之间相互关系等专项制定了一系列与道路交通运输及其安全相关的专门法律与法规,其内容涉及道路交通运输及其安全的所有方面,为道路交通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