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道路交通运输及其安全相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法》、《驾驶员教育规定》、《行人
规定》、《汽车驾驶执照规定》、《紧急医疗服务制度》、《机动车辆注册法》、《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法》、《摩托车安全行驶规定》、《公路设计、维修与维修制度》、《交通工程服务规定》、《交通资料记录法》、《交通事故调查与报告制度》、《饮酒与交通安全关系法》第一系列法律与法规,全面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及其安全的各个环节。
英国与道路交通运输及其安全相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法》、《道路交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道路客、货运输法规》、《汽车法规》、《机动车辆行驶细则》、《汽车驾驶执照》等一系列法律与法规。德国、法国与英国一样,都是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及时加强交通法制建设。
我国的道路交通法规建设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现已有《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会车安全检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驾驶员考试办法》、《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与法规,但与日、美、欧等交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论是体系的系统性、完备性,还是内容的科学性、规范性都较欠缺,特别是在道路建设、道路维修、道路运输、停车场建设、道路投资来源、公路设施、公路运输车辆、汽车损坏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自行车道建设、汽车与其他运输工具之间相互关系等诸多方面尚存在许多法律与法规建设的空白点,亟待规范与完善。目前,由于道路交通法规建设中的空白点,现有一些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得执法者裁量权大,导致执法者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现象比较严重。
2.2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深广度差距
日、美、欧交通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在全民中系统化地实施交通
工作,都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提高国民交通安全素质、搞好交通安全的一项治本措施来抓。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开始对国民进行交通
的国家。对各类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尤为重视,首先于1920年起在中小学校中进行了交通
试点工作;从1928年起开始在中小学设立交通
课程,开展日常性交通
工作,在1930年成立了以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为研究主题的“美国交通工程师学会”和全国性的交通安全领导机构,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交通
工作。与引同时,在从婴幼儿时期直至中学毕业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根据学龄前、小学、中学不同时期学生的生理及知识接受能力特点,分别在保育院、幼儿园、小学、中学里开设多种不同形式的交通
课程,进行系统持久地交通
。这一措施的实施,对于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普及全民交通安全知识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日本也十分注重加强全民交通
。日本众议院在1958年通过了《防止交通事故的决议》;日本警察历于1961年成立了以普及全民交通
、防止交通事故为宗旨的财团法人“全日交通安全协会”,并召开了第一次交通安全国民总动员大会;1970年召开了由内阁总理大臣为主席的“全国交通安全对策会议”,并于1971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交通安全五年计划,此后五年交通安全该计划保持连续不断。在大力加强全民交通
的同时,还根据幼儿、中小学生、学中生、中青年、老年人等群体各自的生理特点展开针对性的交通
,通过普及指导、教育培训、公众宣传及软件开发等多种形式,为公众、驾驶员队伍提供汽车“安全驾驶”和交通
服务。广泛的交通
活动,对于普及全民交通安全知识、改善交通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英、德、法等国都将交通
列入中小学校的必须教育内容。德国把交通
列入国民教育体制。从1948年开始,学校每个年级都有程度不同的交通安全课,汽车俱乐部也积极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方面的宣传工作。法国于20世纪50年代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定每月要有0.5小时的交通知识教育和1.5小时的技术训练。现已在全国建立起400多座交通公园,指导孩子们如何驾驶自行车、摩托车等,让他们在实践中掌握交通安全知识。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至今未能形成一个全民大众广泛参与地开放式社会化交通
体系。长时期以来,我国对道路交通
的对象一直定位于一个比较狭窄的范围,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和与道路交通活动相关的责任人员及一些大中城市在校中小学生;交通
形式主要为交通安全宣传、驾驶人员学习班、交通民警到学校讲课及依靠车管单位进行的经常性教育。一方面,由于
对象狭窄、宣传教育形式单一、宣传教育方法单调、
内容缺乏系统性、趣味性,导致宣传教育效果不佳;另一方面,由于多年来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由公安全交通管理部门独家支撑的局面至今未能打破,导致
经费短缺,这一局面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
2.3 对交通违章行为处罚力度之差距
道路交通的大量事例和实践反复表明:①90%以上的交通事故都是因交通违章而产生,道路交通违章是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②严格交通管理执法,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严格处罚能有效的抑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此,国外交通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严格执法,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毫不手软。如对于驾驶员闯红灯,日本罚款达400美元,瑞士为175美元,瑞典为100美元,法国为100美元以上;对于驾驶员超速行驶,在英国如果超速不到40km/h,罚款约70美元,如果超速达40km/h以上,处以1700美元以下的罚款,在瑞典超还30km/h以下罚款约150美元,30 km/h以上则由法院决定处罚数额,在法国超速50公里以下罚款约110美元,超速50公里以上被视为犯罪行为;对于驾驶员驾车不系安全带,瑞典罚款36美元,瑞士为42美元,英国高达数百美元;对于酒后驾车,英国法律规定,即使是第一次酒精浓度超过标准,也要吊扣驾驶执照一年,并处以数千美元的罚款,如果是酒后驾车,则有一年坐牢期的危险;在美国密苏里州,如果第三次被发现酒后开车,险罚款数千美元外,10年内不得开车,还要失去5年的自由,在澳大利,如果是累犯,要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正是由于强化了对驾驶员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交通发达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才多年来保持稳定,且呈下降趋势。
目前,我国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以行政辖区为单元进行执法,对行政辖区内的本地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采用的是罚款(包括吊扣驾驶证)加违章记分的方式进行处罚;对非行政辖区内的异地驾驶员通常都采取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我国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虽然各地存在着一定差异,但与国外交通发达国家相比,对于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触犯法律的除外)及多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仍相对较轻,如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为罚款200~500元、记12分,并可吊扣不超过6个月的驾驶证;如对于多次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均按单次进行处罚。正是由于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导致目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仍然比较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