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以下简称现通告)开始在全市实施。
这个通告是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实践制定的。2001年2月1日颁布的《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原通告)和2003年4月15日颁布的《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同时废止。
与原通告的内容相比,现通告仍然保持36条的格局,但做了八项重大改进。
■公平
与原通告相比,现通告体现了公平原则———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不做“一刀切”;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也强调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
现通告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处理原则。
原通告第四条称,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因下列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现通告第八条则改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过错的,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扩大
原《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规定的29种情形,明确扩大为33种情形,同时对于未列举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无驾驶资格驾车的、酒后驾车的、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不适用于自行协商处理。
“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在原通告中只排名第三十五;而在现通告中,却是开篇第一名,文字也被简化为“追撞前车尾部的”。想想二环路上电子大屏幕的提示语,将“追尾”放在这样的位置,也就不觉得奇怪了。
■顺口
现通告则将拗口的语句全部理顺,使人们更容易理解、记忆。
原通告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现通告改为———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
原通告第六条规定,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现通告改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