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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分类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0日

一、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
        1、在燃气的生产、输送、使用过程中,由于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起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在燃气的生产、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由于供气气质指标严重超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2、在城市供水系统运行阶段,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城市供水系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水质重大污染或严重不符合《城市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3、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运行阶段,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城市排水设施中沼气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爆炸或大规模扩散等。
        4、城市生活垃圾因沼气引发爆炸、火灾,因暴雨等引起滑坡,或因突发流行、传染病疫情引起大规模污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5、在城市公交客运活动中,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交通安全、火灾等安全事故。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在房屋建筑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因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防护或操作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致使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毁坏、倾斜,隧道、桥梁塌陷,道路损坏,管线断裂,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
        三、工程质量安全
        1、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地下空间工程,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引起建筑物、构筑物坍塌、倾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对周边工程造成严重威胁,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
        2、在房屋建筑使用阶段,由于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对房屋建筑的非正常使用,或者对其损坏没有进行必要的修缮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对周边工程造成严重威胁,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设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任意加层、加装设备超过设计荷载,屋面积雪清理不及时,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损毁等,有关部门对已鉴定为危房仍在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监管。
        3、在城市市政桥梁隧道运行阶段,由于自然力或人为破坏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桥梁隧道损毁、塌陷、坍塌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因撞击、运输车辆有害物质泄漏、爆炸、挖沙取土等造成城市市政桥梁隧道损毁、塌陷、坍塌等情况。
        4、斜坡(包括高切坡)防护工程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表面、支挡结构、排水系统的缺陷,汛期雨水较集中等因素引起滑塌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
        四、自然灾害
        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房屋建筑和市政桥梁的倒塌、破坏,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停止运营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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