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08日

  第四章  分级监控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重大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及危害、严重程度,将重大危险源分为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30人或重伤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死亡人数10~29人或重伤30~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3~9人或重伤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死亡人数1~2人或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按提高一个等级进行评定:

  (一)重大危险源曾发生过重大以上事故的;

  (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住宅区、生产单元、机关团体、学校、交通要道的。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

  (一)对构成中铁建总公司要求的特别重大危险源确定为一级重大危险源,由集团公司确定后上报中铁建总公司协同控制;

  (二)对构成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确定为二级重大危险源,由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辨识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协同控制;

  (三)对三级重大危险源由项目部确定后上报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由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协同控制;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由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直接监管,并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的确定

  除了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外,危险源分级一般按危险源在触发因素作用下转化为事故的可能性大小与发生事故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

  按事故出现可能性大小可分为可能、不可能、几乎不可能。根据危害程度可分为严重、较大、一般等级别。

  危险源分级实际上是对危险源的评价,具体评价方法参考《“一法三卡”工作手册》中“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策划一览表”。通过评价出的危险源风险程度,从而确定危险源的等级。

  第二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危险源的控制可从三方面进行,即技术控制、人行为控制和管理控制。

  (一)技术控制即采用技术措施对固有危险源进行控制,主要技术有消除、控制、防护、隔离、监控、保留和转移等。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及其操作规程、安全设备和工艺的选用。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须根据本工程危险清单有针对性地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应确保这些措施在施工现场能得以实施;  

  2、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控制内容,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外,还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对达到规模的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对施工操作者和责任人进行明确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保存安全技术交底的记录;

  4、收集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学习并掌握工程施工危险源的辨识、管理和预防;

  5、在施工中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二)人行为控制即控制人为失误,减少人不正确行为对危险源的触发作用。

  人为失误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操作失误,指挥错误,不正确的判断或缺乏判断,粗心大意,厌烦,懒散,疲劳,紧张,疾病或生理缺陷,错误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等。人行为的控制首先是加强教育培训,做到人的安全化;其次应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操作安全化。

  (三)管理控制除危险源分级管理外,还需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对危险源实行控制。

  1、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的规章制度;

  2、明确责任、定期检查;

  3、加强危险源的日常管理;

  4、抓好信息反馈、及时整改隐患;

  5、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基础建设工作;

  6、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一级重大危险源名录、控制措施及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公示。

  第二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每季度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和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更新建档,督促完善控制措施和跟踪监控。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

  (二)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

  (三)建立对从业人员 和技术培训制度,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按照“一法三卡”要求设立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五)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完好状态,检查、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七)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当地及负责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进行演练;

  (八)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按照《“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科技 。

  第二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台帐;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

  (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三十条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及潜在的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报警系统及信息传递;

  (四)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物资;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六)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事后的恢复;

  (八)培训与演练;

  (九)应急救援预案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项目,施工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应满足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方的其他要求;

  (二)方案若可行,应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有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三)符合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条款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

  (四)随着施工进度的发展和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专项施工方案应随之不断更新或补充;

  (五)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六)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必须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必须满足“消除风险、降低风险、个体防护”三级控制原则。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进行整改,若不能立即整改,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所必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熟练掌握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严禁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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