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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章 总 则第 2 页: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 3 页:第三章 危险源的辨识、登记、评估和备案第 4 页:第四章 分级监控与管理第 5 页: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 6 页:第六章 处 罚第 7 页: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由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