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08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由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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