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03日

    第一章 目标管理

    第1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2条制定安全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后落实到人,定期考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3条成立由装饰管理部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4条装饰管理部主要负责人与各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第5条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各分包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如果有本单位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本单位领导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第7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第8条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用书面形式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9条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10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第11条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12条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复印证件报装饰管理部备案。
    第13条管理者不得随意指挥,操作者不得随意作业,抵制随意指挥,制止他人随意作业。
    第14条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第15条每月定期由总经理或装饰管理部经理组织各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16条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 ,才能上岗操作。

    第四章 临时用电管理

    第17条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第18条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19条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20条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21条本制度由装饰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22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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