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条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三条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是应由上至下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
第十四条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五条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齐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施工。
第十七条开挖过程中的渣土需外运时,应按上海市有关渣土外运规定,由施工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开挖的土方应堆成整齐的长梯形,并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因下雨而造成水土流失堵塞下水道。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