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4日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扣罚事故责任人本人月工资的10-30%,并免发1-6个月职务津贴和奖金。

  4、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3、发生与本单位有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1)、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违章操作,经检查人员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第十四条:各单位接到罚款通知单后,在月底开资时由财务负责人将所罚款额扣留,通知安全员领取交公司安全处,逾期不交者每拖延一天,加罚应罚款数额的2%。

  第十五条:对各单位的安全罚款由工资总额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个人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各单位收缴的罚款上缴财务处,归收缴单位使用,做为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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