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危险因素(源)分级
根据危险因素(源)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危险因素(源)控制点分为四个级别:
A级: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引起火灾、爆炸、建筑设施毁灭性破坏;
B级:可能造成死亡或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力(终身致残性重伤),或可能造成工程施工中断(一个工作日以上);
C级:可能造成人员永久性局部丧失劳动力(伤愈后能工作,但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重伤),或危及工程施工暂时性中断(一个工作日以内);
D级:可能造成人员轻伤或伤愈后能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一般性重伤,并不造成工程施工中断。
1、为全面、全方位控制重大危险因素(源),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工程局确定以下因素: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煤层爆炸、其它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19项为A级危险因素控制点。
2、B、C、D级危险控制点,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列出相关分类控制表(图)。
第九条 填写重大危险因素(源)控制点登记表
局属各单位各级项目部或工程项目点重大危险因素控制点确定后,认真填写《工程项目重大危险因素登记表》。危险分析、分级资料应作为“登记表附件”附在“登记表”后。
第十条 验收与归档
A级危险因素控制点由各单位安全部门组织验收,报工程局安全部门备案。B级、C级、D级危险因素控制点,由局属各单位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存各单位安全部门备案,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三章 危险因素(源)控制点的异动
第十一条 危险因素(源)控制点一经确定,就必须纳入控制管理轨道,不得任意撤点消号。
第十二条 危险因素(源)控制点的异动含撤点、消号及升级与降级。
因工艺变更,该危险点不存在,取消该危险点,叫消号;
因工艺改进,防护措施水平提高,危险因素(源)消除,取消该危险点,叫撤点。
第十三条 A级危险控制点的异动,由各单位项目报本单位安全部门审定批准后,报局安监办备案。
B级、C级、D级危险控制点的异动,由各单位安全部门审定,并存安全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