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危险控制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危险控制点警示制度
各单位必须在危险因素(源)控制区域醒目处树(危险因素控制点)警示牌。警示牌内容应包含危险因素(源)可能的事故伤害模式、主要危险因素(源)及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对策。
第十五条 危险因素(源)控制点的日常点检制度
各单位工程项目部在制定危险对策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逐点制定《危险控制点检查表》,其中A级危险控制点的《危险控制点检查表》要报本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备案,并报工程局安全部门备案。《危险控制点检查表》应内容具体、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并尽量与设备点内容协调,安全检查与设备点检查一致。
《危险控制点检查表》是班组对危险控制点进行日常检查控制的依据和原始记录。
当班人员应根据设备点检制度要求,按《危险控制点检查表》内容对本班组管理区域内各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制要求对所负责的危险因素控制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在《危险控制点检查表》相应位置签字。
第十六条 工程局主管领导、安全部门管理职责
1、工程局主管领导督促局属各单位与安全部门制定危险因素(源)控制管理制度。
2、检查、考核各单位对《危险因素(源)控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督促各单位认真开展危险控制点分级控制管理。
4、不定期检查A级点实施控制情况,审阅和批示报送的A级点控制情况信息卡,并督促及时整改A级点失控因素。
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职责
1、负责组织本项目开展危险控制点分级控制管理,督促各施工队和科(部)室落实危险因素(源)控制管理制度与措施。
2、熟悉本项目危险控制点分布情况,每月对本项目的A级点检查一次,并在检查表上签字。
3、对A级危险控制点存在失控因素投入资金及时整改,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本项目确实无力整改,应及时上报上级相关职能部门。
4、按期审阅与批示安全部门报送的危险控制点信息卡。
5、对本项目A级点和B级点失控或由此发生死亡以上事故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班组长职责
1、负责实施本班组危险控制点的控制管理,熟悉各危险控制点的控制内容,本人或制定专人及时检查控制情况,认真填写检查表。
2、对本班组各级危险控制点的失控因素组织整改,若确定无力整改应上报项目部,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3、因本班组对危险控制点的检查、信息反馈、失控因素整改及防范措施等延误,造成危险控制点失控或由此而发生的各类事故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岗位操作人员职责
1、熟悉本人负责危险控制点的控制内容、防范措施、应急预案,按规定认真检查并登记。
2、发现危险控制点的不正常状态,立即上报和做好记录,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3、因本人对危险控制点的检查、信息反馈、防范措施等延误或弄虚作假,造成危险控制点失控或由此而发生的各类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局安全部门职责
1、熟悉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控制对策与控制管理,并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2、督促局属各单位不断加大对A级危险控制点管理的安全投入,逐步改善A级危险控制点的安全保障条件,深入现场处理控制点突发事件。
3、对本单位范围A级危险点定期监督、检查。需按期检测、检验的按期检测、检验,并登记在册。
4、局安监办对各单位危险因素(源)控制不良的,有权进行处罚和责令限期整改。
5、因本部门工作延误,使危险控制点失控或由此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