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因素(源)控制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9日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各级安全部门职责

  1、组织开展危险控制点分级控制管理,制定实施办法,负责综合管理。

  2、负责组织对危险控制点的“系统分析”工作,推行控制技术,不断落实,深化完善危险点的控制管理。

  3、分级负责组织危险控制点的建立验收与升降级及消号审查。

  4、坚持按期检查本级危险控制点的控制情况。

  5、负责危险控制点的信息管理,开发控制信息、动态和实施管理技术。

  6、负责按期填报危险控制点的控制情况信息反馈卡。

  7、督促检查各级对失控因素的处理和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8、对危险控制点失控而发生各类事故,认真调查分析,按本规定查清责任,及时报告领导,并上报工程局安监委备案。

  9、负责按本制度内容进行考核。

  10、因本部门工作失职或延误,造成危险控制点失控或由此而发生工伤事故应承担责任。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工程局对各单位落实危险控制点控制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列入工程局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内部对危险控制点的控制管理应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范围,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危险控制点即危险因素(源)控制点。危险源(点)的辩识、评价同时应执行工程局职业健康安全 程序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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