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外包施工队法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证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2、服从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安全管理;
3、对工程施工中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保证资金投入,及时整改隐患;
4、依法为所用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5、组织所用员工参加发包单位实施的全员 培训、取证,保证所用员工持有三级 合格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
6、保证设施、设备完好,达到发包单位设施设备管理的规范、标准要求。
7、配备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
8、对员工实行日常 。
9、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的安全生产义务和权利
1、接受 培训,掌握本工种及相关工种的生产、安全技术知识,安全规章制度、规程,取证上岗;
2、遵章守纪,按章操作,服从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及时报告事故和隐患;
4、自觉执行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检查整改隐患;
5、承担因自身责任或违章作业导致的人身伤害、设备事故;
6、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伤亡事故,具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7、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和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
8、具有提出安全管理的建议权和紧急避险权;
9、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规程、管理制度的行为,具有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5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