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工程项目办理开工前安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3.3.1、甘肃省建筑工程安全条件备案表;
3.3.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
3.3.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相关有效证件;
3.3.4、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3.3.5、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3.3.6、工程项目中参加的特种工种人员有效证件;
3.3.7、建筑工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单凭证;
3.4、安全条件备案表由项目部填写一式5份。市安监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部、工程项目部各存一份。开工前安全条件有重要变更时,项目部应持相应资料到市安监站进行变更登记。
3.5、因故停工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凡停工三个月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项目部必须到安监机构重新办理安全备案手续。
4、安全评价的内容与工序
4.1、安全评价分为阶段安全评价和总体安全评价
阶段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由项目部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按阶段进行检查评价,监理单位作具体评价。
总体评价工作由白银市安监站组织实施。
4.2、工程项目阶段安全评价按下列四个阶段进行
4.2.1、工程项目开工前“三通一平”阶段安全评价备案。
4.2.2 基础分部工程阶段安全评价备案。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
4.2.2.1、基础开挖深度超过1.5米的建筑工程,在开挖深度1.5米或完成土方开挖工程量50﹪时。
4.2.2.2、基础开挖深度不足1.5米的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二层楼面时。
4.2.2.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
4.2.3、主体分部工程阶段安全评价备案。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
4.2.3.1、不超过10层的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
4.2.3.2、超过10层的建筑工程完成10层进行一次评价。
4.2.2.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阶段每三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4.2.4、装饰分部工程阶段安全评价备案。在工程脚手架拆除前,装饰施工完成工程量30﹪时进行。
4.3、项目部应对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制定措施,迅速整改,并将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安监站。
4.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一式5份, 1份交由市安监站归档,成为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档案,1份与各个阶段性安全评价资料交建设单位归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备案文件。监理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部各存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