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监督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9日

  3.5  安全管理部负责劳保用品的保管和发放,并设专人专库保管,建立健全发放、回收记录。禁止供应变质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严格保证质量、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3.6  劳动保护用品的样式,应符合安全、防尘、防毒要求,做到适用、经济、美观、大方。

  3.6.1  有酸、碱等腐蚀性等有毒有害岗位另发防酸鞋及手套

  3.6.2  电工、焊工、吊车工等接触电的工作发绝缘鞋。

  3.6.3  有可能伤害眼睛的岗位发防护眼镜。

  3.6.4  大修、检修、施工等工作岗位发安全帽,门卫、司机岗位发工作帽。

  3.6.5  尘毒较严重的作业岗位发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特殊防护用品。

  3.6.6  冬季每位员工发防寒棉服。

  3.6.7  由于检修,抢险等临时所需的特殊劳保用品,要报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安全管理部发放。

  3.6.8  专职安全监督员和现场监督岗发放专用袖章标志。

  3.7  各单位因情况变化需修改或补充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时,需由单位提出具体意见,待批准后执行。

  3.8  每位员工进入生产现场、岗位都必须佩戴齐全和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衣服要整齐,袖口、脚口应紧身利落,不得有飘荡部分;女工要戴工作帽,发辫应束于帽内,严禁在工作场所穿高跟鞋、拖鞋;有落物危险或交叉作业场所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凡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以违章论处。

  3.9  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将新增加的工种和必须发放的劳防用品,由项目部与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安全部门审核,再由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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