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2日

  (四)在布置生产计划及检修计划时,应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及通风防尘毒方面的要求,并与生产计划同时督促实施。

  (五)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等重大安全活动,开展文明生产、标准化作业活动。

  (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必须同时考虑安全技术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工艺、新设备投产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动作标准。

  (七)参与进行设计、技术改革或提出技术措施,监督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同时提出防尘、防毒措施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八)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安全、工业卫生技术措施计划中的技术问题,积极提出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的技术革新及建议。

  (九)参加新建、扩建、改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工程设计,监督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规程。

  (十)组织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建立台帐和日常管理,参加因设备、设施造成的有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规程规定,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二)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三)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质量技术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参与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锅炉、压力容器、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构)筑物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

  (五)参加安全各类检查等活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或险情时,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消除险情;参与开展文明生产、标准化作业活动,创造安全、舒适、文明生产环境。

  (六) 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质量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预算管理部部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规程规定,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二) 在编制、审查建设工程计划费用预算的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费用预算。

  (三)在编制公司综合经营计划及综合预算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纳入其中,并将此费用纳入综合预、决算之内,进行审核。

  (四)在对各类项目进行决算审核时,同时审核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项目的落实情况。

  (五)参加安全各类检查等活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或险情时,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消除险情;参与开展文明生产、标准化作业活动,创造安全、舒适、文明生产环境。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规程规定,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二)负责公司安全奖励和处罚资金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费用的落实。落实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夏季清凉饮料等所需资金。

  (三)参加编制、审批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管理经费,统筹安排公司安措项目和各项安全费用,并监督费用使用情况。

  (四)参加安全各类检查等活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或险情时,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消除险情;参与开展文明生产、标准化作业活动,创造安全、舒适、文明生产环境。

  第二十三条  保卫部部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负责公司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要害部(岗)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各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要害部(岗)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演练,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负责爆炸物品的贮存、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和爆破人员的培训、年审工作。

  (四)负责临时爆破及在防火区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审批及作业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负责厂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培训学习,处理内部交通事故。

  (六)负责公司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参加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以及过期爆炸物品的销毁,协调不再使用的剧毒物品的处置工作。

  (八)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五章  公司各基层单位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各工程公司、承包单位经理(项目部经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并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决定。

  (二)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做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保证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四)定期对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对不能立即解决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并予以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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