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广大员工提高安全生产自觉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司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责任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或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人员伤害的事故责任者。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对发生的责任事故应按国家规定程序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再按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按事故的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为: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设计者负责。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者负责。

  (三)因工艺条件、技术操作方法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工艺条件、技术操作方法的确定者负责。

  (四)因缺少安全管理制度,职工无章可循,或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点未能及时解决、控制或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 和技术培训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

  (五)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六)因生产作业现场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安全信号、警告标志而造成事故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

  (七)不按规定发给职工劳保用品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

  (八)因设备、设施严重失修,严重超期、超负荷运转(使用)而造成事故的,由主管领导负责。

  (九)因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决定者负责。

  (十)因违反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操作错误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

  (十一)明知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事故隐患已经上报有关部门,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造成事故的,由贻误部门负责。

  (十二)曾经发生过事故,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

  (十三)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由当事者负责。

  (十四)按国家规定拨付安全措施经费,或挪用安全措施经费,致使一些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决策者和计划部门负责。

  (十五) 由于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足,致使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事故不断发生的,由单位领导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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