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在工伤事故抢救中,因抢救不及时或领导组织不得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领导负责;医务人员在抢救中有延误抢救时间,违反抢救规程,采取抢救措施不当,以及因玩忽职守,草率从事或误诊误治造成伤势加重以致死亡的,由医疗卫生部门负责。
第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包括:待岗、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厂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听劝阻、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100~5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强迫他人冒险作业,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指挥者警告处分;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违章指挥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200~10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定,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100~5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五)明知他人违章作业,不劝阻,不制止,以致造成事故的,除给予违章者处分外,对检查人员或当事者也要给予处分;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安全投入不足或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 和技术培训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者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因设计、制造、安装、检修错误或缺陷,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追究设计、制造、安装、检修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
(八)因采购假、冒、伪、劣劳动保护用品、工具、原料、材料、配品备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在给予事故责任者行政处分的同时,可对责任者处以罚款或经济赔偿。对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2000元罚款;对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视损失大小控制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20%;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责任者降薪一个月、三个月和半年,降薪期间,只发给基础工资。
第八条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当事人处以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或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伤亡事故的处理中,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发生1人死亡事故、2人重伤事故或5~9人多人伤害事故时,行政正职到集团公司作检查;当年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10人以上多人伤害事故或多人伤害事故中重伤超过3人、累计因工死亡3人时,集团公司视事故责任大小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处分;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50人以上多人伤害的重大事故或累计因工死亡4人时,集团公司将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部室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在进行上述责任追究的同时,还可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对被追究人员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部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