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6日

  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司承发包行为,强化公司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采购带现场安装等的承发包工程。

    3  责任管理

    3.1  承包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的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主动接受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3.2  发包部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负责协调处理。

    3.3  工程所在区域的部门领导或安全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区域管理责任,必须认真地向承发包单位或部门进行安全现场环境和不安全因素的交底和介绍,并积极配合施工过程中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监护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及时制止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4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或安全负责人根据各自的职能要求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职能管理责任,应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通知发包部门或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责令承包单位停止作业,同时要及时做好记录,以作为对发包部门月度考核、承包商年度评定和工程项目费用结算认证的依据。

    4  管理要求

    4.1  发包管理

    4.1.1  发包部门应检查承包单位的以下文本是否齐全或规范:

    4.1.1.1  承包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沪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

    4.1.1.2  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承包方应提供的“综合保险”凭证。

    4.1.1.3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1.1.4  施工人员必须符合作业要求,外地进沪人员须已办理务工证和用工合同;

    4.1.1.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2  发包部门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时,必须同时签订《施工项目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安全协议》)。

    4.1.3  安全督查室负责对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外来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取得该资质证书后,方可在焦化公司承包工程。

    4.1.4  发包部门应严格控制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再发包的现象。

    4.1.5  发包部门应将承包单位在公司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情况作为承包商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

    4.1.6  发包部门应督促承包单位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其它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

    4.2  承包管理

    4.2.1  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经安全督查室进行复核同意,加盖上海焦化有限公司行政章。《安全协议》一式三份,发包部门、承包单位、安全督查室各留存一份。

    4.2.2  承包单位参加施工人员必须按《外来施工人员 规定》的要求,经过公司三级 。

    4.2.3  承包单位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不得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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