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9日

  5、项目部对分公司下发的整改通知,虽有整改回复报告,但分公司安全复查发现未整改且达二次以上的;

  6、项目部有意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隐患有人举报的;

  7、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员不到位或无证上岗的;

  8、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9、在项目所在区域安全监督机构安全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10、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没有建立健全的。

  (八)、项目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1、使用“三无”施工机具,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人身受到伤害的;

  2、无特种岗位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

  3、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不遵守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要求,导致不文明施工或因影响环境被居民投诉、政府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4、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薄弱,重大危险源无控制措施,诸多安全隐患不整改或虽整改但整改不到位,分公司检查有“差”项2项以上的,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要求停工整改、出示黄牌警告的;

  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从重加倍进行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上述处罚金从其到帐工程款中扣除。

  四、奖罚执行程序

  (九)、经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其审批程序为:

  1、给予1000元~2000元奖励的,由分公司安全处提出奖励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分公司办公会议批准。

  2、给予2000元以上~10000元奖励的,由安全处提出建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总经理批准。

  (十)、按(七)、(八)条款予以处罚的,其审批程序为:

  1、处罚500~1000元,由分公司安全处根据情况执行,但应同时报告分公司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处罚500元以下的,安全处亦可先处罚,后报告。

  2、处罚1000~2000元的,由分公司安全处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经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特殊情况下处罚1000元以下的,分管领导亦可先处罚,后报告。

  3、处罚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的,经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实施。

  (十一)、对整改不力的项目部,分公司安全处有权暂扣其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作为整改资金,专款专用。

  五、 附则

  (十二)、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事项,仍按《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三)、本规定有关奖罚条款,若与《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四)、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7月 1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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