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内容介绍
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管理部门)
第四条(管理原则)
第六条(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第七条(发包方式)
第八条(主体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施工合同)
第十条(资料提供)
第十一条(施工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人员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拆除方式)
第十七条(现场围护要求)
第十八条(施工标牌要求)
第十九条(危险警示要求)
第二十条(专项安全防护要求)
第二十一条(技术告知要求)
第二十二条(管线检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运输要求)
第二十四条(消防要求)
第二十五条(特殊气候施工要求)
第二十六条(危及建筑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发现埋藏物要求)
第二十八条(事故报告)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