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对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⑵在项目施工的各个阶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特点,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情况,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
⑶在组织工程项目
时,必须根据工程规模和作业人员数量,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干扰或阻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⑷领导、组织制定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每月组织实施考核。
⑸组织施工人员上岗前的
培训和变换工种以及工程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⑹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中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制度的实行。
⑺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每周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对上级安全检查时提出的事故隐患通知书负责签收,并及时组织整改,按时反馈整改情况。
⑻凡购置、租赁的各种机械设备、暂设设施、脚手架、新型建筑装饰、防水材料、个人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同时做抽样检验。
⑼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配合事故的调查,组织制定落实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