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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培训。
2 公司及工程项目部领导和施工、技术、安监部门负责人,应由上级安监部门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
、培训和考试。
3 每两年应由总工程师负责,人事教育部门和安监部门配合,组织一次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
、培训与考试。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参加施工活动的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的学习、考试与取证,持证上岗工作。
4 对新入厂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 个课时的三级
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工作。
5 三级
的主要内容:
5.1 工程项目部级:国家、地方、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本企业安全工作特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安全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5.2 工地级:本工地施工特点及状况;工种专业安全技术要求;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
5.3 班组级:本班组、工种安全施工特点、状况;施工范围所使用工、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文明施工要求。
6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长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作及接触易燃、易暴、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7 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械,以及职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8 对因违章及事故责任而下岗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竞争上岗。
9 工程项目
、培训,必须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0 施工企业应建立
室,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