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16日

        第十六条  监控量测工作应坚持“真实、精度、定人、定时、分析、报告”的指导思想。施工单位必须将监控量测纳入施工工序,制定详细的监控量测方案,制定专人负责监控量测。
        1.施工前必须根据隧道规模、地形、地质条件、支护类型和参数、施工方案、施工方法等进行监控量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量测项目、量测仪器、测点布置、量测频率、数据处理及量测人员组织。监控量测设计工作由施工项目部技术主管负责。
        2.量测人员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布点和量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量测项目。
        3.量测人员按规定做好洞内(外)观察,及时绘制地质素描图,填写地质状态记录表和围岩级别判定卡。对埋深较浅地段要做好洞外观察。
        4.量测人员应根据变化速度和量测断面距掌子面的距离,及时调整监控量测频率。
        5.量测人员对量测数据要及时进行整理、绘图、分析、报告,及时调整支护参数。
        6.量测数据分析结果每日需经施工项目部技术主管审核签认。对Ⅳ级及以上围岩的变形情况每日还需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指挥部技术主管根据分析判断围岩变形情况,并作为重要依据提交设计单位进行围岩变更,调整支护参数。
        7.量测人员发现量测数据有突变或异变时,必须立即向工程指挥部技术主管汇报,并立即安排施工人员撤离危险地点,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章 加强隧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各作业工区必须配备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员,专职负责施工安全监控工作,规范做好施工情况记录。隧道洞口应设置值班室,安装监控设备,严格出入洞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八条  不良地质隧道施工时,严格遵循“早预报、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勤量测、早封闭”的施工原则,保证隧道不塌方。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采取双侧壁导坑法、CD法、CRD法等工法掘进时,要保证临时支撑喷射混凝土强度及厚度。
        第十九条  洞内支护坚持“随挖随支护”的原则。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钢拱架架立时不得置于虚砟或松动石上,软弱围岩地段基底夯实加设垫板或加设垫块楔紧。
        第二十条  软弱及不良地质隧道仰拱施做应紧跟,仰拱距开挖面距离宜控制在40m以内,并根据围岩量测结果适时施做二次衬砌,从严控制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
        第二十一条  隧道施工现场必须符合通风、照明、粉层和有害气体控制等作业环境标准,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规定配备到位。对长大隧道要进行通风设计,配足通风设备。对富水隧道、反坡施工隧道的洞内要认真做好抽排水工作,严禁洞内长时间积水。
        第二十二条  隧道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规范编制应急预案,经本企业分管领导签认后报公司备案,隧道施工现场应规范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严格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格按照火工品管、用的相关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发料及爆破操作过程中的管理,项目经理必须每月、安全总监必须每半月对炸药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隧道施工采用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必须检验合格,确保正常使用、安全可靠、状态良好。
        第二十五条  做好洞内交通组织。洞内运输车辆限速行驶,作业地段车速一般每小时应小于10公里,严禁超车。在衬砌台车(或作业台架)作业地段应设置慢行、警示标志。中心水沟检查井要及时设置盖板或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各种电气设备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安全隔离、安全警戒设施。电线路严禁搭靠或固定在易导电的金属上。各种机械、金属设备上所有照明及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的照明和行灯应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潮湿环境下行灯电压必须低于12v,并有绝缘良好的手柄和护罩。
        第六章 隧道施工安全“八停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严格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对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之一的。公司、监理单位要勒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顿:
        1.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2.Ⅳ、Ⅴ级围岩掌子面距离二次衬砌施工超过90米;
        3.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4.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监控量测;
        5.使用的大型机械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6.大型设备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不规范或未落实;
        7.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8.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及处罚。对出现以下安全问题之一的要追究施工单位责任,追究监理单位相应责任,追究公司包保领导和部门相应责任。
        1.没有建立安全责任体系;
        2.分管工作或包保工作发生问题的;
        3.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危险、危害的;
        4.管理不力、措施不落实造成损失的;
        5.工作不到位、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6.发生一般及以上隧道安全事故;
        7.对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执行规范规定的仰拱与掌子面距离、二次衬砌与掌子面距离的,在超过1~5米范围内,每米罚款1.0万元;超过5米的,每米罚款5万元。罚金在责任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对监理单位没有尽到监控责任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