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监控量测工作应坚持“真实、精度、定人、定时、分析、报告”的指导思想。施工单位必须将监控量测纳入施工工序,制定详细的监控量测方案,制定专人负责监控量测。
1.施工前必须根据隧道规模、地形、地质条件、支护类型和参数、施工方案、施工方法等进行监控量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量测项目、量测仪器、测点布置、量测频率、数据处理及量测人员组织。监控量测设计工作由施工项目部技术主管负责。
2.量测人员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布点和量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量测项目。
3.量测人员按规定做好洞内(外)观察,及时绘制地质素描图,填写地质状态记录表和围岩级别判定卡。对埋深较浅地段要做好洞外观察。
4.量测人员应根据变化速度和量测断面距掌子面的距离,及时调整监控量测频率。
5.量测人员对量测数据要及时进行整理、绘图、分析、报告,及时调整支护参数。
6.量测数据分析结果每日需经施工项目部技术主管审核签认。对Ⅳ级及以上围岩的变形情况每日还需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指挥部技术主管根据分析判断围岩变形情况,并作为重要依据提交设计单位进行围岩变更,调整支护参数。
7.量测人员发现量测数据有突变或异变时,必须立即向工程指挥部技术主管汇报,并立即安排施工人员撤离危险地点,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章 加强隧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各作业工区必须配备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员,专职负责施工安全监控工作,规范做好施工情况记录。隧道洞口应设置值班室,安装监控设备,严格出入洞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八条 不良地质隧道施工时,严格遵循“早预报、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勤量测、早封闭”的施工原则,保证隧道不塌方。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采取双侧壁导坑法、CD法、CRD法等工法掘进时,要保证临时支撑喷射混凝土强度及厚度。
第十九条 洞内支护坚持“随挖随支护”的原则。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钢拱架架立时不得置于虚砟或松动石上,软弱围岩地段基底夯实加设垫板或加设垫块楔紧。
第二十条 软弱及不良地质隧道仰拱施做应紧跟,仰拱距开挖面距离宜控制在40m以内,并根据围岩量测结果适时施做二次衬砌,从严控制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
第二十一条 隧道施工现场必须符合通风、照明、粉层和有害气体控制等作业环境标准,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规定配备到位。对长大隧道要进行通风设计,配足通风设备。对富水隧道、反坡施工隧道的洞内要认真做好抽排水工作,严禁洞内长时间积水。
第二十二条 隧道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规范编制应急预案,经本企业分管领导签认后报公司备案,隧道施工现场应规范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严格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格按照火工品管、用的相关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发料及爆破操作过程中的管理,项目经理必须每月、安全总监必须每半月对炸药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隧道施工采用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必须检验合格,确保正常使用、安全可靠、状态良好。
第二十五条 做好洞内交通组织。洞内运输车辆限速行驶,作业地段车速一般每小时应小于10公里,严禁超车。在衬砌台车(或作业台架)作业地段应设置慢行、警示标志。中心水沟检查井要及时设置盖板或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各种电气设备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安全隔离、安全警戒设施。电线路严禁搭靠或固定在易导电的金属上。各种机械、金属设备上所有照明及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的照明和行灯应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潮湿环境下行灯电压必须低于12v,并有绝缘良好的手柄和护罩。
第六章 隧道施工安全“八停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严格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对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之一的。公司、监理单位要勒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顿:
1.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2.Ⅳ、Ⅴ级围岩掌子面距离二次衬砌施工超过90米;
3.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4.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监控量测;
5.使用的大型机械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6.大型设备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不规范或未落实;
7.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8.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及处罚。对出现以下安全问题之一的要追究施工单位责任,追究监理单位相应责任,追究公司包保领导和部门相应责任。
1.没有建立安全责任体系;
2.分管工作或包保工作发生问题的;
3.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危险、危害的;
4.管理不力、措施不落实造成损失的;
5.工作不到位、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6.发生一般及以上隧道安全事故;
7.对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执行规范规定的仰拱与掌子面距离、二次衬砌与掌子面距离的,在超过1~5米范围内,每米罚款1.0万元;超过5米的,每米罚款5万元。罚金在责任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对监理单位没有尽到监控责任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