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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安全监理工地会议。 2、各负责主体单位应遵守会议纪律,各专业负责人须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并有义务提醒、督促所属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准时到会。 3、对于会议纪要或其他经有关方面共同讨论形成的结论性文件,各单位在收到文件后应予以核对,如有疑惑或异议,应于收文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确认无误后,必须按照决议执行。 4、工程例会上,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主要内容之一,对现场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评述,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