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安全部门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1、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
2、参加或组织审查安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积极提出改进意见,负责监督贯彻执行。参加检查验收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和劳动保护设施,对不符合安全规定者,有权制止使用。
3、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的设计,并参加工程验收。对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情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制止施工和使用。
4、参加生产会议,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伤亡事故情况和保证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5、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办法、措施等,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对查出的严重问题填写"监察记录簿"或"检查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领导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罚款;遇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有权指令先停止生产或指挥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7、会同教育、人事部门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和取证工作。
8、在企业评优工作中,安全监察部门要参加审核把关,坚持安全指标有否决权。在评先奖励工作中有对被评选人员根据其对安全工作的实绩行使否决权。对在安全工作中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做出成绩的人员,有权利提出给与一次性奖励的建议。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屡教不改者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建议领导调离岗位或给与行政处分。
9、参加领导组织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监查。分析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和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出开展安全无事故活动的部署安排。
10、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按期参加政府部门的检验及操作者证件的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年度检审工作。
11、参加伤亡事故及行车、汽车交通、锅炉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贯彻执行。
12、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监督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的发放和管理。对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劳动保护设施的管理使用以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3、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对下级安全监察部门的人员聘用有建议权,并负有业务培训和指导的责任。安全监察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劳动部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