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其他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2.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3.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以防人员有可能进入坠物区域。
5.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6.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7.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
1.作业负责人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
--坠落保护计划;
--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其他。
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按照《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4.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状态下。
5.安全职责
(1)作业申请人:
--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办理作业许可证;
--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组织实施作业;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2)作业批准人:
--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批准和取消作业。
(3)作业人员: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4)作业监护人: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作业许可证(简称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二级高处作业,由施工班(组)长与机组技术、HSE监督员,根据项目部的技术方案或施工措施,填写作业票,由班(组)所在机组的机组长审批。、
2.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由作业机组长会同项目部技术、HSE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和作业措施,上报各单位安全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
3. 高处作业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作业项目主管部门或作业项目所在基层队组织项目相关部门、施工作业单位、项目所在基层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分析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按照消除风险、降低风险、个体防护的优先顺序,制定详细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4.根据现场风险识别和制定的措施,由施工作业单位负责填写“高处作业安全工作票”履行申办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应在作业开工前完成。
5.作业票通过审批手续后,施工作业前,施工作业单位应指定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及重要操作岗位人,并明确职责。
6.施工作业前,作业票必须携带到现场,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从新确认并签字。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作业票上签字。所有人员应按照作业票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7.作业票一处一次一办。如遇人员、工艺、设备、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下令停止施工。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重新组织风险识别,完善控制措施,并重新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术语和定义
1.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基础高度: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称为基础高度。
4.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称为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5.可能坠落范围: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坠落范围。
6.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简称作业高度。
7.吊绳: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安全绳或安全带。
8.个人坠落保护系统: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缓冲器、吊绳或它们的组合。
9.锚固点: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
10.安全绳: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11.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12.缓冲器: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部分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
13.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吊绳上的两根安全绳。
14.临边: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