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设置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安装防雷装置施工设施的高度应满足下表要求: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施工设施高度(m)
≤15 ≥50
>15,<40 ≥32
≥40,<90 ≥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第三十条 在生产区域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时,应提前做好防护措施,避免杆件、材料意外损坏装置设施。
第四节 脚手架结构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脚手架必须设置安全爬梯或斜道。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支撑脚应可靠、牢固,能够承载许用的最大载荷,并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第三十三条 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第三十四条 作业层脚手板必须按脚手架宽度铺满、铺稳,捆扎牢固,单排脚手架脚手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应大于200mm,必要时需在其下方设置防护层。
第三十五条 脚手架作业层外侧,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且均应搭设在立杆的内侧。上护栏高度应为1.2米,中护栏居中设置,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80mm。若作业层内侧距墙面距离大于200mm时,也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
第三十六条 当脚手架高度超过底部最小边长的四倍时,应采取防倾覆的固定措施(采用封闭式脚手架、使用连墙件或抛撑)。
第三十七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高危部位搭设脚手架,除架设爬梯外,还应增设逃生通道。
第三十八条 脚手板除了用做铺设脚手架外不可它用。
第五节 脚手架检查
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或完成后,架设技术负责人应根据脚手架检查清单(见附录B)逐项检查确认。检查确认应分阶段进行:
(一)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在每段搭设完成后。
(二)每搭设完10~13米高度后。
(三)脚手架搭设完成后。
脚手架检查合格交付使用前,必须在斜道或爬梯入口等醒目处悬挂绿色警示牌。
第四十条 脚手架使用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技术负责人应检查脚手架并记录检查情况:
(一)室外作业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及寒冷地区地面解冻后。
(二)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三)脚手架改动后。
(四) 对其安全性产生怀疑时。
(五)使用期间每隔7~10天。
第四十一条 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设置红色警示牌,并及时修理,确认合格后,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应对脚手架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属地单位对脚手架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监督整改。
第六节 隔离与防护
第四十三条 在脚手架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第四十四条 建筑用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在高温、动火区域内应采用阻燃材料制作的密目式安全网,不得留有空隙。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第七节 脚手架使用
第四十五条 所有使用脚手架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脚手架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四十六条 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或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设计。
第四十七条 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最大允许的工作载荷。
第四十八条 严禁将脚手架用做悬挂起重设备。
第四十九条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第五十条 使用者只能在工作平台内作业,不得架高作业。
第五十一条 脚手架在移动过程中禁止站人,并应将材料工具清理干净。
第五十二条 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第五十三条 在脚手架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同时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脚手架的使用者应参与工作前安全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五十五条 特殊情况脚手架无上护栏、中护栏、踢脚板时,脚手架的使用者必须使用防坠落保护设施。
第五十六条 使用过程中严禁对脚手架进行切割或施焊,未经批准不得拆改脚手架。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五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引用的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时,以最新的标准、规范版本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