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12日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要求编制本制度。
        一、 事故分类: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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