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保证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目标的实现,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制定和检查
监督安全工作的执行,公司总经理负总责,分管经理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质安科负责实
施。质安科设专职安全监督员、专职电机安全检查员、专职塔吊安全检查员。各项目部也
应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各工地设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发扬高度的负责精神对一切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及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批评和改进措施,在特殊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其停产,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工地必须服从监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各级安全员要经常总结安全生产中的经验教训。参与制定本工地、本工种的安全细则,经常对职工进行
。
第二条 各项目部、科室负责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对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在布置生产、检查工作和总结评比时,必须把安全列为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抓细、抓紧,使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持久化、规范化。
第三条 各项目部,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严禁违章指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生产现场时,必须事先向上级请假,经批准并对工地安全工作作出妥善安排后方可离开,如因违章指挥或擅离职守所造成事故的。除按责任大小实施经济罚款追究领导责任外,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为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促进安全工作经常化、持久化、规范化,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每个单位工程结束后,都要结合工地平时的安全检查记录,认真总结评比。
第五条 落实经济承包责任制时,必须有包安全生产的内容。凡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项目部和项目部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根据事故的大小,加大工程的提成1-2%。
第二章 培训教育
第六条 凡调进本单位或新招收的工人,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技术培训,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熟悉和掌握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七条 特殊工种必须根据各工种的要求及具体规定,进行专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八条 施工人员进入场地,必须集中思想,集中精力,不得打闹嬉笑,违章作业,各项目部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九条 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登高作业系好安全带,二米以上建筑必须张好安全网,搞好各种洞口的防护,危险地段应挂牌示意。工地要有明显安全宣传标牌,楼梯扶手在没有正式安装前要用钢笔或毛竹搭设临时栏杆扶手,以保证工人上下楼梯的安全,`拆除工程设施,必须先切断电源,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自上而下进行施工。
第十条 腿脚版本身应坚固可靠,如有损坏应及是修理,禁止使用空挡的板子或单板操作施工,钢管腿手的搭设要严格按规范搭设,正确使用扣件,搭设时扣件要紧缩,打好支撑,施工人员在施工操作时,必须在腿手架内侧上下。
第十一条 登高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得穿硬底鞋(高跟鞋、皮鞋、拖鞋),安全带要高挂底用,并用挂在固定的物体上。
第十二条 瓦工、油漆工、电焊工等工种在烧制酒精、熟油、沥青等易燃物品时,必须远离建筑物和一切可燃物的地方,并做好一切防火防爆措施。
第三章 机电设备
第十三条 电器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规定,并由专职电工安装或拆除,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维修时应切断电源,如必须带电工作的,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严禁私拉乱接,凡工程所需要的一切线路安装,移动或拆除,应事先与质安科、设备科联系。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电器线路、手持电动工具的绝缘必须良好,施工机械和腿手架与现场高压线应保持规定的距离,现场电源开关箱等设备必须安装牢固,并做到一机一闸,动力、照明线凡需要通过钢管、腿手架或其他金属体时,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第十六条 乙炔发生器、氧气瓶等易爆品,必须与明火保持规定的距离,禁止使用浮动式乙炔发生器。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电线杆旁、总闸箱周围严禁取土挖抗,如特殊情况需要动土的,必须报安全设备科派人鉴定。
第十八条 严禁在电器线路(包括室内临时电线)上晒衣挂物。
第十九条 塔吊使用的卷扬机一律要搭设雨棚,安装制动装置拌浆机等机械必须要有防护装置,专人使用,专人管理,搭吊的缆绳不得更动,附件不得任意拆除,确因生产需要拆除的必须报质安科、设备科鉴定。
第二十条 木工圆盘锯、电刨等机械必须明确专人操作。圆盘锯不得加工短于六十公分的小料,电刨不得加工短于三十公分的小料,加工二公分薄板小料必须使用扶手木托,木工多用机圆盘锯和电刨不得同时使用,皮带或齿轮要有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工地的机械必须安装地线,钢管脚手必须规定打入地桩接引电线,工地使用电缆线,除电焊机外,均需要使用圆芯线
第二十二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及防爆膜,严防沾染油污,乙炔发生器防回火装置必须可靠,并且要距明火十公尺以上。
第二十三条 配电房严禁闲人入内,他人不得乱动配电盘。
第二十四条 电炉除生产所需外,任何人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