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18日

                           第 四 章   起重安装
      第二十六条  塔吊工必须持证上岗,对工地的安全直接负责。
      第二十七条  塔吊操作工人员严禁饮酒上岗,违章导致事故的根据情节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地负责人在每次班前必须对所有职工讲明施工要点,做好细致分工,并应注意施工人员的精神状况,如有因饮酒吵架等受刺激引起神智不清或缺乏支持力的现象,应责令其退出施工现场。
      第二十九条  施工人员在操作时,一律戴安全帽,拆除安装起重设备等高空作业一律系安全带。
      第三十条    工地负责人指挥施工一律使用口哨和信号旗,统一指挥信号。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集中精力,服从指挥,统一行动。
      第三十一条  架设井架,登杆作业时应尽量减少防风绳过河过路,不得已情况,其架设高度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应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挂红灯。在交通要道口应明确专人负责临时交通指挥,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范围,或在已吊起的构件下停留。防风绳通过电力线路必须通过甲方或有关部门停电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  每次上班正式起吊前,必须认真检查机械设备,并试车、试吊、对绳、夹头、吊扣和风绳更应仔细检查。发现松动及时加固,磨损严重的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三条  卷扬机必须由专人操作,集中精力。认真执行指挥员的指挥,不得和他人闲谈,不得离开现场,无制动装置不准使用,下班后要关闭闸刀,切断电源。
                        第 五 章  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上报
      第三十四条   发生任何事故,应根据“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要求,逐级上报,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并根据事故的情况召开现场分析会,总结教训。
       第三十六条   发生死亡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派专人保护现场,在抢救需要移动物体时,必须做出明显的标志,在安全主管部门未到现场勘察之前,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将事故经过,发生时间。伤者姓名,工种、致伤程序书面报告安全设备科,由公司按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在四十小时内,分别报上级有关部门,不得隐瞒和虚报。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三不放过”原则,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 六 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各级安全组织对安全工作要认真负责,抓细、抓实,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对安全生产工作中高度负责,有显著成绩的,适当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扣发奖金,经济罚款、工资降低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质安科、设备科负责检查监督、调查处理一切安全事故,执行公司安全上的奖惩规定,发现违章的人和事故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外。并按下规定,开出罚款通知单,交公司财务科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质安科、设备科必须按规定时间,组织安全检查。如不定期检查,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如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隐患,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300元;安全专职监督员、专职电器塔吊机械安全员必须建立记录薄,如不按归定时间检查,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未戴安全帽安全发现一人一次罚款10-20元,未系好帽带发现一次罚款5-10元,连续检查二次发现不执行者加倍罚款,高空作业应张好安全网或配好安全带,对不张配的发现一次罚工地负责人100-500元。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发现电线私拉乱接,项目经理罚款100-300元;专职电工安全员的电器线路,如不符合用电规范的要求,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在动力线和照明线上晒衣挂物,发现一次工地负责人罚款100-300元,当事人罚款200元;白天不切断照明电源,下班后不切断动力电源,配电箱不关门上锁,发现一次,罚工地负责人100-200元,未经批准任意在电线杆旁和配电箱周围取土挖坑(包括石灰塘),发现一次罚工地负责人50-200元,当事人罚款50-100元;发现一闸多机,一线两头插接和插头倒按,罚工地负责人100-500元;用铅丝、铜丝、铁丝或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双股或多股保险丝,发现一次罚工地负责人500-1000元,当事人罚200-500元;动力照明线通过钢管脚手和其他金属体无可靠绝缘措施的,罚工地负责人100-500元;当事人罚款100-200元。
        第四十四条   卷扬机在规定时间内不搭好防雨棚,项目经理罚款500元,机械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项目经理罚款200元;机械及钢管脚手无接地,项目经理罚款100-200元;发现使用空档脚手和单板施工,项目经理罚款每块20-50元;发现施工人员饮酒后继续在场施工,项目经理罚款100元,当事人罚款50元;发现在禁止烟火的场地吸烟、动火,罚当事人200-500元;木工见、锯木见、油漆间发现一根烟头,负责人罚款300元。
        第四十五条  磨石机、打夯机等移动工电机具,操作时必须戴防护绝缘和穿绝缘鞋,如违背发现一次,工地负责人罚款200-500元,移动式用电机四芯地缆线,工地负责人罚款200-500元。
        第四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作业或其他不安全隐患以及违背安全规定的罚款,项目部结合该工地的干部承担20%,工地负责人承担30%。
        第四十七条  有关项目部负责人和安全员不及时教育和制止或采取相应措施而发生事故的,由有关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安全工作负责,当年生产无事故的项目部,结合生产责任制奖赔同给予奖励,罚款金额专款专用,用于安全奖励和增添防护设施。
        第四十九条   凡生产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同样遵守规定。
                          第 七 章   四防安全
        第五十条     专职值班保卫人员,必须发扬高度负责精神,严格交接班制度,保证班班不离人,对任何付出的物资材料必须凭随货同行联或批准手续放。如因值班员不负责任,因而发生失窃,根据损失的大小,由值班人员赔偿10-50%。夜间一律禁止睡觉,禁止打扑克。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每晚下班前必须将剩余的现金交公司保险箱或银行,不得存放在办公桌或者带回家,不得带钱走夜路,如有违背,发生失窃或遗失,概由本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油漆保管室和存放易燃易爆物资仓库一律禁止烟火,同时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对灭火器材要定期检查,防止失灵。
        第五十三条    锯木间和木工严禁吸烟,每次下班前应检查是否有遗留火种,太平缸要长期保持满水,太平头悬挂固定位置,车间地面洒水,保持地面潮湿,因吸烟导致火灾,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水龙房设施和消防器材,专人管理,定期保养。保证拉的出,用的上。
        第五十五条  集体宿舍住宿人员应爱护公共设施,禁止任何人私拉乱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  集体宿舍,职工来客须住宿必须经领导批准在办理登记等必要手续后方可住宿。
 

盐城市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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