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处起重作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地面或区域性的警戒区,并有专人负责看管。施工时,应设置供作业人员安全上下的登高设施以及供作业人员安全带悬挂保险钩的安全设施。
2 起重吊装指挥人员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3 悬空吊装的第一件或单独的梁体等预制构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构件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4 在无法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特殊情况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加设安全网。
5 钢结构吊装,构件应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供临时作业的脚手架等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吊装就位;高空吊装其它大型预制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6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的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和起重机驾驶室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7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械,在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的指挥人员应通过对讲机进行通讯联络。
8 起重机械的工作地基基础,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加固处理。履带式起重机正常作业时,其坡度不得大于3°。起重机械应与基坑、沟渠保持安全距离。
9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在作业前,必须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时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荷载时不大于1/1000,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必须先收紧稳定器。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后进行调整。
10 起重机械的变幅指示、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卸,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1 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保护。
12起吊重物严禁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若遇突发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使重物降落到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维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并采取措施将重物降到地面。
13 起重作业应严格遵守“十不吊”的规定。
1 斜吊不吊。
2 超载不吊。
3 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 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 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 吊物上站人吊。
7 埋入地下的构件不吊。
8 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 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 六级以上强风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