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4月04日
为加强物资运输安全管理,保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达到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的目的,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
一、物资运输管理办法: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二、物资运输实施方案:
1、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职工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指定颁布的交通规则和法规;各类车辆的技术状况都应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严禁“病”车上路。
2、行人和机动车辆通过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时要对各种车辆进行确认,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禁钻杆抢过。
3、载货车辆除允许的装卸人员外,不得人货混装。载货不得超宽、超长、超重。载运特殊设备、工件(长、宽、高超过规定)时,应在明显处插红旗标志(夜间挂红灯),装载物不安全时驾驶员不得动车;行车过程中一旦发现货物有滑动、滚动等情况必须立即停车进行加固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4、在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厂区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检修现场、检修通道路段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5、进入厂区驾驶员必须按照用车单位带车人员(简称带车人)指定地点停靠车辆。
6、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并查看包装及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承运方确认无误后,应在托运方发货单上签字;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下车到带车人指定地点待命;待命地点属生产现场的,驾驶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7、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和承运方应在场点件交接,收货人确认无误后,应在承运方所持的运费单上签字。如发现有差错,双方当事人应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由收货人在运输单上批注清楚。带车人要在确定装卸作业完毕,而且有关作业人员撤离汽车后方可通知驾驶员动车;驾驶员二次确认无误后方可上车,鸣笛启动汽车。
8、在运输重要物品时,由发货人负责物品运输途中的安全,确保运输物品不丢失、不损坏。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规定执行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201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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