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环境污染事故
——一般事故: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万元(不含2 万元)以下;或人员发生一般中毒症状,不会导致残疾后果;或企业形象和集体安定受到一定影响;或对周边环境(人、物)造成一定危害。
——重大事故: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万元以至10 万元;或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可能导致残疾后果;或企业形象和集体乃至社会安定受影响;或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特大事故:是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或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2 人以下(含2 人),无人员重伤或死亡,经济损失不足1 万元。
——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 人以上(含3 人);或重伤1 至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 万元至10 万元(含10 万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 至10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至30 万元(含30 万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 人以上;或死亡3 人以上;或死亡2 人同时重伤5 人以上(含5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
第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部领导或安全协调部门,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1 小时内用电话等方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12 小时内以书面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应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报告。
3、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已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4、发生伤亡事故或中毒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时,应以公司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应按事故大小,组织成立调查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分管副经理、专职安全员任副组长,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为成员,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2、事故调查小组组长还可以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增加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参与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小组职责
(1)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情况、防范措施和建议;
4、本项目内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必须进行调查,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或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负责任大小,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根据处罚条例,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汇报、结案、材料归档
1、发生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向项目部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向项目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2、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后要按如下要求,及时把材料整理好,交安全协调部备案。
(1)事故单位报告;
(2)事故证明人(2 人以上)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自述或询问笔录;
(4)事故现场示意图或照片;
(5)诊断证明书;
(6)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决定;
(7)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计算材料;
(8)事故责任者的检查等。
3、事故的统计
为加强安全事故的控制力度,对于安全事故的高发点有一个明晰的了解,安全协调部应将每起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原因等内容进行档案管理,并于每年的年中和年终将半年和全年事故进行统计分析,针对高发的事故、危险源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第十四条 事故的结果处置
由事故调查组会同公司相关部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需要罚款的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出示罚款通知,财务科执行,罚款金额列入安全奖励基金。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对本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本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获奖的基本条件:全年无责任员工因安全事故死亡;员工重伤率低于0.1%,无责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险性事故;无责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交通大事故;无责任机械重大、特大事故;无爆炸或火灾事故。
第十七条 获年度安全奖的单位需完成相应的生产计划任务。
第十八条 凡达到安全获奖条件的部室、工区,必须在考核期满五日内将总结报项目部安全协调部(附单位在册人数),凡逾期不报者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经项目经理办公会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单位,由项目部通报表彰,并奖励。
(一) 获年度奖的单位按在册人数人均奖励500 元,获奖单位所得安全奖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个人,不得平均分配,必须按照责任大小,拉开档次进行分配。
(二) 对获奖单位领导的奖励: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奖励2000 元;小组成员按组长的80%进行奖励,安检人员按组长的60%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奖励条件:
(1)、全年无责任员工因安全事故死亡;
(2)、全年员工重伤率低于0.5‰,无责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险性事故;
(3)、全年无责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交通大事故;
(4)、全年无责任机械重大、特大事故;
(5)、全年无爆炸或火灾事故。
对本项目全年安全管理工作全部达到以上条件,则给予全额奖励,即对组长给予4000 元的奖励,对副组长按组长的80%进行奖励,对成员按组长的6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四条,按全额奖励的8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三条,按全额奖励的6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两条,按全额奖励的4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一条,按全额奖励的20%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或个人,由单位推荐并写出单项资料报公司,经公司审核后,授予 “安全生产红旗班组”和“安全生产标兵”荣誉称号,对获得 “安全生产红旗班组”的班组给予5000 元的奖励,对获得“安全生产标兵”的个人给予1000 元的奖励,并颁发锦旗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