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1.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的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人身伤害与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起重作业管理。
2. 引用文件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 起重作业的定义及分级
3.1 本规定所指的起重作业系指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利用起重机械进行重物起落和转移等作业。
3.2 起重作业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50吨以上;
中型:25吨至 50吨;
小型:25吨以下。
4. 起重作业的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的吊装,应编制吊装方案和吊装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与安全环保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方案和措施。
4.1.2 吊装作业前必须进行吊装技术交底,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
要求及起重机械的操作方法。
4.1.3 起重指挥人员(信号工)、司索人员
(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操作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4.1.4 吊装前,应了解气象变化情况,当雨、雪天气或风速大于 10.8米/秒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当环境温度低于零下 20℃吊装时,吊装机械、索具及被吊设备、构件应具备与气温相适应的低温性能。
4.1.5 40吨以上的设备吊装前,应进行作业许可申请,并按吊装方案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确
认符合吊装方案后,由安全环保部确认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
4.1.6 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
命令不得擅自操作,但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4.1.7 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篮进行施工作业时,吊篮的制作、使用应符合《高处作业管理规定》中 4.5条的规定要求,在作业前应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并按要求进行审批。
4.1.8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应按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执行。
4.2 起重机械
4.2.1 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如吊篮)等。
4.2.2 施工单位新购置 (进口)的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 (进口许可证 )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2.3 施工单位自行制造或者改造使用起重机械,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
4.2.4 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经单位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由其出具验收检验报告、颁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
4.2.5 需要在施工现场安装组对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等),安装完毕后,须经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出具验收检验报告、颁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4.2.6 施工单位安装、维修起重机械,需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4.2.7 对于本公司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 0.5吨(含 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由设备管理部建立技术管理档案。
4.2.8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每天作业前的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3 起重机具
4.3.1 所有起重机具、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4.3.2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 (包括图纸、计算书等 )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4.3.3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4.3.4 麻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及轻便工件的移动和在吊装中作手拉溜绳使用,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吊装索具使用。
4.3.5 起重作业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满足以下要求:
a. 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b. 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为绳径的 20~30倍,绳径较粗的钢丝绳应用较大的倍数;
c. 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起重滑车组上,当必须使用时,接头应经拉力试验证明确实可靠,且钢丝绳接头能顺利通过滑轮绳槽;
d. 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当发现钢丝绳受电弧伤害时应按本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e. 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
f. 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g.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修整、润滑、保养;当发现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等现象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降低受力;当一个捻距内断丝及电弧伤害达到下列数量时即应报废:
4.3.6 吊装带的安全使用和检查
4.3.6.1 吊装带使用的基本要求:
a.使用的吊带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明,不要使用有破损的吊带;
b.按照吊带的额定载荷选用;
c. 吊带不要打结使用;
e.当负荷吊物压在吊带上时,不要在吊物的下面拖拉吊带;
f.被吊物的棱角要进行隔离保护,不能损坏吊带;
g. 如果吊带用于非正常的化学环境中或用于持续的高温条件下,使用前应征求厂家或吊装专家的确认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