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考核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03日

具体奖罚制度详见《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安全生产奖罚考核制度

  第1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奖或物质奖:

  (1)认真执行本条例,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着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2、奖金来源可在公司奖励基金和罚款中提取。

  第2条 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

  (5)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作业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职工继续在尘毒作业环境下从事生产,导致职业病的;

  (7)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8)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修,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3、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4、公司必须贯彻本条例,搞好劳动保护和坚持安全生产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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